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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醉上加罪”南丹法院集中宣判这些人酒后危险驾驶领罚
日期:2022-10-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67
2022年9月28日,南丹法院对4起危险驾驶及1起醉酒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集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卢某某、吴某某、容某某、陆某某4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何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2022年2月2日晚,被告人何某华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丹县G243线由里湖乡里湖村往里湖乡仁广村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南丹县G243线米时,车辆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何某才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珍)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10mg/100ml;经认定,何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某珍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何某才及何某珍在事故中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华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后果严重,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决心不容低估,违法犯罪必受严惩。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理念,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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