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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HR,关于员工经济补偿的计算,经常会听到N、2N、N+1等说法,请问这些公式代表什么意思?

  N,就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计算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还应更细分6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上不满1年等情况)。

  N+1,就是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需要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简称N+1。

  1、有些人认为经济补偿还有2N+1的计算公式,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加付1个月工资。对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见附后法条),也就是适用该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而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因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支付2N的赔偿金,不存在2N+1的说法。

  2、“代通知金”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工资为标准,不是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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